关于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9-12 09:48:30
分享到:
尊敬的客户:
根据交易所规则,本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9月30日(星期二),若您仍持有商品期货2510合约,请按要求及时调整为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手数。
一、若您持有上期所、上期能源合约,根据交易所规则部分品种须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调整为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整数倍要求,自然人须在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清零;若您持有原油,自然人须在最后交易日前八个交易日清零。具体日期如下:
品种 | 整数倍要求 | 整数倍调整截止日 | 自然人清零日 |
原油 | - | - | 9月18日 |
燃料油、低硫燃料油 | - | - | 9月23日 |
沥青、橡胶 | - | - | 9月30日 |
白银、锡、纸浆、合成橡胶 | 2手的整数倍 | 9月30日 | 9月30日 |
黄金 | 3手的整数倍 | ||
铜、铝、锌、铅、国际铜 | 5手的整数倍 | ||
镍 | 6手的整数倍 | ||
20号胶 | 10手的整数倍 | ||
不锈钢 | 12手的整数倍 | ||
氧化铝 | 15手的整数倍 | ||
螺纹、线材、热卷 | 30手的整数倍 |
二、若您持有大商所、广期所、郑商所合约,根据交易所规则,自然人持仓不能进入交割月;
三、如您的持仓不符合交易所规则,请在对应日期上午收盘前调整,逾时我司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及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您的相应持仓进行强行平仓至符合交易所要求。如行情波动剧烈或流动性不足,我司有权提前对相关合约持仓执行强平。
对于违规进入交割月的持仓可能面临交易所强平的风险,强平产生的亏损由客户承担,盈利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违规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多次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可以并处其违规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
因临近交割,相关合约可能存在交易不活跃,价格不连续、行情波动大等不确定性因素。敬请各位客户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仓位,以防范相关持仓风险。
特此通知。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1日